委員會對性騷擾之員工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懲處規定,視其情節,作成申 誡、小過、大過、調職、降級、解職等處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 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前項性騷擾或誣告之事實, 涉及刑事責任,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者,應報請局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