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重大傷病住院,以健保病房為限。超過健保病房之費用及伙食、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看護、診斷書、掛號費等,由濟助人員自行負擔。輸血費用
,除因大手術及外傷等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而有生命危險者外,由濟助
人自行負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