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02
人,瀏覽人次:
92466809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市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改裝、移轉,經核准報廢或依本自治 條例規定出售者,應由管理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列報異動;其財產在訴 訟中者,應俟判決確定後依判決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