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67
人,瀏覽人次:
93694732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彰化縣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為便利兩造當事人進行調解,得徵詢兩造當事人之同意,推派委員一人 或數人前往當地之適當場所進行調解,或在當事人到場後參酌兩造當事 人之意願或在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場所進行調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