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便利兩造當事人進行調解,得徵詢兩造當事人之同意,推派委員一人
  或數人前往當地之適當場所進行調解,或在當事人到場後參酌兩造當事
  人之意願或在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場所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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