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有下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府
核准。
一、設立人之增減及設立人代表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表。
(二)全體設立人同意之公證書或認證書。
(三)設立人年滿二十歲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變更後設立人名冊。
(五)班舍使用權證明書。
(六)新增加設立人非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之切結書。
(七)公司或民間團體附設補習班,該補習班之設立人代表職務異動
時,由該公司或民間團體函報變更後之設立人代表個人身分資
料送府核准。
二、班主任之更動:
(一)變更申請表。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址之遷移:
(一)變更申請表。
(二)新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新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
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五)財產目錄。
四、班級及科目之增減:
(一)變更申請表。
(二)班舍平面圖及位置略圖。
(三)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新增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應標明
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五)教師履歷表。
(六)教學科目,每週教數時數及教材大綱。
(七)基金存款證明文件。
(八)補習班就前款基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訂定應取得本府核准函始得
取消動用限制之約定書及動用基金存款。
五、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表。
(二)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由設立人或設立人代表人為之;第四款、第五款由
班主任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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