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 1000205420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第21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第 43條、第44條、第45、第48條、第49條;增訂第34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至遲應於原訂開課日前一日通知學生,並於
 原訂開課日起十日內全額退還已繳納費用。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停班、停課者,補習班應事先告知學生,
 並於實際停班、停課起十日內,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已繳納費用。
 補習班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或上課地點者,學生要求退費時,應
 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已繳納費用。
 補習班申請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因違法而受本府停止招生、撤銷立
 案處分者,依前三項規定辦理退費。
 補習班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教職員履歷表(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三、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
 四、設立人代表就前款基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訂定應取得本府核准函始得
   取消動用限制之約定書。
 五、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六、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
 前項第三款之基金,於補習班核准立案後,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儲存金
 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及設備之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動用。經
 本府核准動用後,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並檢附新存款證明報本府備查。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
 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以國
 中或國小學生為招生對象者,其教室不得設於地下室。班舍建築之採光
 、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備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
 令規定。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置防火管理人。
 本府得專案評估同一棟大樓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備等,以限制補習班
 之設立及其學生人數。

 補習班應聘請其所教授科目相關科系畢業或具備相關專業證照之專任教
 師。

 補習班應採用審定合格之教材,無審定合格教材而自編者,應送本府備
 查。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別、修
 業期限及本府核准立案日期及文號。
 前項收取費用,包括定金、代辦費、學雜費、講義費、實習材料費及其
 他收費項目。所收之定金或相關必要費用,不得超過應繳費用總額之百
 分之十。
 補習班應按修業期限收費,不得預收下學期之費用。
 補習班並應與學員訂定服務契約書,其契約書內容應依教育部「短期補
 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辦理。

 補習班備有宿舍者,其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
 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補習班班舍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並應置防火管理人
 。
 補習班得向寄宿生收取寄宿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班訂定,報本府備查。

 補習班得酌設獎學金名額,其辦法由各班訂定,報本府備查。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要求退費者,應於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實際上課日三十日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
 二、實際上課日前三十日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扣除定金或相關必要費
   用後之餘額,並至少應退還應繳納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實際上課日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應按未上課比例退還已繳納費
   用。
 四、實際上課日起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得不予退還。
 補習班收取費用中之代辦費,如申請退費時已購置成品者,得扣除費用
 並發還所代購之成品。
 試聽課程或類似名義之課程,視為補習班招生之招攬行為,不得計入實
 際上課日計算,亦不得以其他名義收費。

 補習班不得招收未滿六歲兒童,且不得在學校上課時間招收在學之學生
 施以補習課程。

 補習班因故無法繼續招生時,應先對其在班學生權益妥善處理並予保障
 ,再報請本府核准暫停招生,其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
 未申請回復招生營業,予以撤銷立案。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讓售、贈與、出租、典質。如無法繼續辦理時,其
 設立人或董事會應報本府註銷立案。

 補習班辦理不善,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
 二、班名未照規定書寫。
 三、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變更班級、班址、班主任。
 四、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刊登、傳播、散發或張貼不實廣告。
 六、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者、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者、未依照規定
   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
 七、赴學校招攬學生、未依照規定聘用外籍教師、未經本府核准而逕行
   動用基金或經核准動用後未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報本府備查。
 八、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之情事。

 補習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其立案:
 一、經本府限期整頓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情節重大。
 二、未招生逾三個月而未報備。
 三、經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
 四、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
 五、涉及國家考試或各級學校招生考試弊案經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