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縣務會議,定期舉行,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長、副縣長。
二、秘書長、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
三、處長。
四、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五、經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由縣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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