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縣務會議,定期舉行,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長、副縣長。 二、秘書長、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 三、處長。 四、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五、經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由縣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