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副縣長之命,處理縣政。置參議
,掌理縣政諮詢、政策規劃等事項;置消費者保護官掌理消費者保護事項
;置秘書,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均受秘書長之指揮、監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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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文化局、原住民
族行政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設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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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各處各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分別辦理各該主管事項,並依地方
制度法規定任免之;置副處長一人,承該單位主管之命,襄理處務。
前項各處置科長、技正、專員、督學、社會工作督導、視導、分析師、社
會工作師、科員、技士、設計師、管理師、營養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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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縣務會議,定期舉行,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長、副縣長。
二、秘書長、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
三、處長。
四、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五、經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由縣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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