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0139475號令修正公布第 4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南投縣政府府 行法字第1050188023號令修正公布編制表,並自105年9月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3月7日南投縣政府八九投府秘法字第89041301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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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5月3日南投縣政府九十一府法規字第09100776940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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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2年10月20日南投縣政府九十二府行法字第09201925260令修正 公布第4條、第5條、第10條及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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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南投縣政府九十五府行法字第09501248860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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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0060550號令修正公布第4 條至第10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並刪除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 1月4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260811號令修正公布編制表)(中華民 國102年3月28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064796號令修正公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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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1258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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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50139475號令修正公布第 4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南投縣政府府 行法字第1050188023號令修正公布編制表,並自105年9月9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副縣長之命,處理縣政。置參議
,掌理縣政諮詢、政策規劃等事項;置消費者保護官掌理消費者保護事項
;置秘書,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均受秘書長之指揮、監
督。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稅務局、文化局、原住民
族行政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設立之。

本府各處各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分別辦理各該主管事項,並依地方
制度法規定任免之;置副處長一人,承該單位主管之命,襄理處務。
前項各處置科長、技正、專員、督學、社會工作督導、視導、分析師、社
會工作師、科員、技士、設計師、管理師、營養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

本府設縣務會議,定期舉行,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長、副縣長。
二、秘書長、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
三、處長。
四、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五、經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由縣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