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六條至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規定之一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違規情
  節重大者,得命停止營業。
  經依前項規定命停止營業,仍繼續營業者,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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