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條至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規定之一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違規情 節重大者,得命停止營業。 經依前項規定命停止營業,仍繼續營業者,廢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