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金額規定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因重大傷病住院醫療者,補助
互助人醫療費用自付額全年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半殘廢者,
補助新臺幣一萬五仟元;部份殘廢者,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補助新臺幣四萬元;父母、配偶死
亡者,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補助新臺幣五
仟元。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服務滿三年者,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超過三年者,每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
,不予補助。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臺灣及金馬地區設有
戶籍者為限;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在學無職業或身體
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經學校或公立醫
療院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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