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
  者,本市環境保護局得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再
  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遵行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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