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 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其使用情形變 更日之認定,以實際變更日為準,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 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