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
  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其使用情形變
  更日之認定,以實際變更日為準,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
  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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