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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 字第1000211137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2月2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稅捐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1月21日臺南市政府八九南市秘法字第202253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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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6月19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102222310號令修正發布 發布全文18條;並自9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 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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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 字第1000211137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2月24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