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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建築物之造價估算表,由主管機關定之。但造價估算表所未列舉之構造及 雜項工作物之造價,應由建築師或起造人覈實估算後,併建造(雜項)執 照申請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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