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管理單位對其經管之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
  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應予收回而無法收回時,應
  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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