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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4年9月30日高雄縣政府九十四府法一字第0940197096號令修正 公布第7條條文暨增訂第52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財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2月21日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府法二字第4595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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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月2日高雄縣政府九十府法二字第206460號令修正公布第37 條第1項第8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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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4年9月30日高雄縣政府九十四府法一字第0940197096號令修正 公布第7條條文暨增訂第52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
縣有財產之贈與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 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 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縣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