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4年9月30日高雄縣政府九十四府法一字第0940197096號令修正 公布第7條條文暨增訂第52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縣有財產之贈與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
  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
  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縣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