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攤販臨時集中場營業之攤販,應由主管機關輔導成立攤販臨時集中場管
  理委員會或自治會負責執行左列事項:
  一、攤販營業秩序之管理。
  二、攤販臨時集中場清潔衛生之維護。
  三、攤販繳納各項費用之收支。
  四、違規或無證攤販之舉發。
  五、其他有關管理及交辦事項。
  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委員會或自治會未能切實執行前項事項者,主管機
  關得令其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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