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緩和區間:
  凡縱坡度已達其限制長度時,應接以緩和區間;該區間內之縱坡度不得
  大於三%,其長度不得於六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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