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處理場所依核准計畫得為下列使用: 一、填埋處理。 二、轉運處理。 三、拌合加工處理。 四、篩選分類。 五、營建混合物資源回收處理。 收容處理場所應有適合之場地或處理設備,以符合前項之使用功能。 營建混合物經分類後,屬營建廢棄物者,應依環保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