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收容處理場所依核准計畫得為下列使用:
  一、填埋處理。
  二、轉運處理。
  三、拌合加工處理。
  四、篩選分類。
  五、營建混合物資源回收處理。
  收容處理場所應有適合之場地或處理設備,以符合前項之使用功能。
  營建混合物經分類後,屬營建廢棄物者,應依環保相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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