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已完成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之地區,不適用本暫行辦法之規定。但重劃
  或區段徵收土地分配成果圖公告確定後,再行分割者,仍適用本暫行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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