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機構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三分之二之決議者
,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正當理由,以辦理場館業務相關者為限。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本機構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機構應將該董事會決議內容,於會後十日內主動公開
之,並報監督機關及市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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