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招待券按有價票券張數百分之三搭配。每月
  搭配量,以上月售票數為依據,稅務局應逐張驗印,於當月第三日核發
  ,限於當月內使用,逾月作廢。但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得搭配百分之
  五招待券。使用逾期或未經驗印之招待券以不為代徵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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