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從業人員每年應就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
  或傷寒等疾病實施健康檢查,檢查紀錄應由公共飲食場所負責人保管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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