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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每年應就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 或傷寒等疾病實施健康檢查,檢查紀錄應由公共飲食場所負責人保管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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