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飲食場所內不得供住宿。 公共飲食場所內之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的措施以避免污染 食品。
從業人員每年應就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 或傷寒等疾病實施健康檢查,檢查紀錄應由公共飲食場所負責人保管一 年。
從業人員於發現患有手部皮膚病、A 型肝炎、出疹、膿瘡、外傷、結核 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等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不得從 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