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勞工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勞資關係之增進、勞資爭議之調處、產業職業工會之輔導及勞工福
      利、勞工教育及勞工保險輔導管理事項。
  二、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勞工教育及勞工保險輔導管理事項。
  三、就業服務、職業指導、職業資訊服務、就業市場及專技人力調查等
      事項。
  四、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之規劃執行事項。五、安全衛生訓
  練與宣傳、職業災害預防對策研究及事業單位改善輔導事項。
  六、勞工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特殊作業環境職業衛生及危
      險性機械設備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縣市勞工行政之監督與輔導事項。
  八、勞工檢查儀器設備之管理與維護、勞工作業環境之採樣與化驗及資
      訊系統之規劃與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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