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之登記;林地、牧地、營業用地之租用;雜
  、池、溜地之無償使用及土地權利人之變更,由使用土地或土地缺乏之
  山地人民提出申請,經鄉公所審查屬實後,耕作權、地上權設定登記層
  報民政廳核定後轉送該管地政事務所依法辦理;牧地及雜、池、溜地層
  報民政廳核准後,訂約租用或無償使用;林地呈報縣政府核准訂約租用
  ,並將訂約情形造具清冊層報民政廳,會商本府農林廳(以下簡稱農林
  廳)林務局核備。
  前項登記租用其土地或地上物權利有糾紛者,應由鄉土地權利審查委員
  會調解後,再予轉送辦理登記或租用。
  不服調解者,報縣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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