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縣市庫代理機關經收各項收入,應按期依左列規定與收入機關對帳:
  一、各地分庫按日經收之各項收入,根據繳款書核收後,應填具代收縣
      市款日報,附具繳款書存根聯,送由收入機關核對。發生差額時,
      應由核對機關通知更正。
  二、總庫按日彙收各分庫劃解縣市庫存款戶之收入,應填具縣市庫存款
      戶收入日報表,附具各分庫送達之繳款書及轉正收入通知書有關各
      聯,分送財政局、縣市政府主計室(以下簡稱主計室)及審計機關
      查核。並於每月終了,填具縣市庫存款戶收入月報表分送財政局、
      主計室及審計機關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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