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市庫支票,得向財政局或指定之兌付銀行依左列 規定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縣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 二、依法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提出已為公示催告證明文件。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在掛失 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加蓋機關印信,免具 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