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市庫支票,得向財政局或指定之兌付銀行依左列
  規定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縣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
  二、依法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提出已為公示催告證明文件。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在掛失
  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加蓋機關印信,免具
  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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