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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稅務人員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互助人在職死亡者,得依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發給遺族撫慰互助金,其在 稅務機關服務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前項遺族領受撫慰互助金之順序 及喪失撫慰互助金領受權,準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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