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
  經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請礦物局核准。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報請礦務局備查,並遴
  用合格人員接替,其接替人員未經核准前,應指定適當人員暫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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