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 經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請礦物局核准。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報請礦務局備查,並遴 用合格人員接替,其接替人員未經核准前,應指定適當人員暫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