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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低收入戶居住處所遷移時,應向遷出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取具低 收入戶證明,向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登記,必要時遷入地之 鄉(鎮、市、區)公所得再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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