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佐及其同職級職務之遴用資格規定如左: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之一者。 二、曾受警察教育由委任警員依本辦法升用者。 三、現任雇員依法升用者。 前項第三款人員未具警察學歷者,以升任辦事員或事務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