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鐵路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交通處或有關鐵路管理機構,得隨時調查各鐵路承攬運送業之營業狀況
  或飭造送有關業務報告,鐵路承攬運送業者不得拒絕或推諉,如查有經
  營不善或報告不實之處,應令其限期改善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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