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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糧食米驗收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驗收合格之食米,由驗收人員在編織(pp)袋縫合之標簽上加蓋檢驗 印戳後,由加工廠妥善保管,如有變質應負責賠償。驗收不合格者,原 縫合標簽應當場撕毀並通知加工廠搬移,重新改裝,調製後再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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