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時,應由縣議會視事實需要,於
  同次會或下次會或召集臨時會補選之。
  但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應由縣政府於其出缺後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應由縣議會函報省政
  府轉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依規定辦理移交,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議長、
  副議長同時死亡者,由主任秘書代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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