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時,應由縣議會視事實需要,於 同次會或下次會或召集臨時會補選之。 但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應由縣政府於其出缺後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應由縣議會函報省政 府轉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依規定辦理移交,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議長、 副議長同時死亡者,由主任秘書代辦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