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直井捲揚設備載運員工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應備安全、安全爪或其他裝置,供鋼索折斷或因其他原因致罐籠
      墜落時,能使罐籠立即停止下墜。
  二、坑口及中段乘降地點,應有自動或手動安全門扉或其他防止墜落之
      設備,罐籠門尚未關妥時,捲揚機不得開動。
  三、坑底及中段乘降地點,如該兩邊均有坑道時,該兩邊坑道應有連絡
      之道路。
  四、罐籠應備有金屬製上蓋,兩邊應有圍柵,前後應有門扉、安全鎖或
      橫檔。
  五、罐籠內應備有把手。
  六、不得使用分段連接之鋼索。
  前項第一款安全裝置每月至少應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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