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相關名冊轉知鄉(鎮、市、
區)公所註記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同時廢止已核准之緩徵:
一、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
二、停止訓練時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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