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
,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由原自由
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前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核辦方式,準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及第
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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