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 ,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由原自由 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免徵關稅。 前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核辦方式,準用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及第 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