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漁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推廣經費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
    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
    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
    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
    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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