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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十條之一或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處六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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