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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六十一條
市場應向承銷人取具當地殷實商號二家為保證或不動產質押保證或信用 保證保險,如係舖保,應切實查對擔保商號(每三個月至少查對一次) ,如核定或查保不實發生呆帳情事,市場主任及查保人應依法負連帶賠 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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