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須待審判期日調查其他 證據之結果後,始足以認定其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者,得於其他證據調 查完畢後,始行作成調查證據之裁定。 前項情形,法院宜先詢明調查該等證據可能需要之時間,並於擬定審理計 畫時,斟酌保留具彈性之時間或以預備庭期對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