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0公尺至八0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0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0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0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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