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市場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款催收工作,如因市場主任及主辦人員疏忽
  追討而蒙受損失時,除受行政處分外,並應負賠償之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