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高度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
    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
    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
    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陰影及高度之計算如
    下:

             L×Sw
    As≦ ──────
               2

    且H≦ 3.6 (Sw+D)

    其中
    As: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
        路之陰影面積。
    L :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
    Sw:面前道路寬度(依本編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H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D :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
二、前款所稱之斜率,為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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