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禁制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分向限制線。
    (二)禁止超車線。
    (三)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禁止停車線。
    (五)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槽化線。
    (二)讓路線。
    (三)網狀線。
    (四)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五)機車優先車道標線。
    (六)機慢車停等區線。
    (七)人行道標線。
    (八)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禁止變換車道」。
二、「禁止停車」。
三、「禁止臨時停車」。
四、「越線受罰」。
五、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用
    」、「機車專用」、「自行車專用」等。
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
    」等。
七、「停」。
八、「禁行機車」。
九、速度限制標字:「6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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