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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六十六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 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 級法院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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