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坑內裝設電纜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懸於坑壁高處,不得用細小之金屬線繫掛,以免破壞電纜外皮之
      絕緣。
  二、應避免受高溫、水淋、扭結及接觸油類或其他化學藥品。
  三、高低壓電纜應分側懸掛,並保持適當距離。
  四、電信線、信號線不得與高壓電纜同側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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