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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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          │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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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以下                        │一                        │
├────────────────┼─────────────┤
│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二                        │
├────────────────┼─────────────┤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三                        │
├────────────────┼─────────────┤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四                        │
├────────────────┼─────────────┤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五                        │
├────────────────┼─────────────┤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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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五十一至七百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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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零一至八百五十              │八                        │
├────────────────┼─────────────┤
│八百五十一至一千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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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零一至五千                  │超過一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
│                                │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五十個,│
│                                │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不│
│                                │足一百五十個,以一百五十個│
│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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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五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二百個,應增加一個輪│
│椅觀眾席位;不足二百個,以二百個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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