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
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十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十
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十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十公分
,沿本標線每隔二十公尺至五十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
應以標字或標誌及其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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